苏大文正教〔2017〕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省属高校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组建,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权限,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任职条件
第三条 我院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其成员由学院领导、苏州大学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学院各系系主任、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院长担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院长提名并聘请苏州大学教务部和苏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担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由学院教学工作部教务处处长担任,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遴选条件如下:
(一)学有所长,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管理经验;
(二)一般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
(四)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充分协商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换届时上届委员至少应保留三分之一,新任委员应不少于五分之一。
第八条 对于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难以承担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必要时学院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按产生委员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制定、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部分职能授权给学院教务处办理。
第四章 议事方式
第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学年举行三次会议,集中进行学士学位授予等有关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可随时召集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否则应改期举行;会议的决议,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但被邀请人员无表决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院长批准后实行,并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苏大文正教[2012]16号)亦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