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文正教〔2018〕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进学科专业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托母体优质教育资源,发挥专家、教授、名师在教学研究、改革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成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与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配置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进行规划与指导;对学院教学工作部及各教学单位提交的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方案进行审议,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能认真履行职责,作风正派;
(二)学术水平高,教学一线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成绩显著,对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
(三)甘于奉献,具有改革精神,愿为学院教学奉献智慧和热情;
(四)有大局意识,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院教学工作。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应当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选聘,报主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续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教学工作部部长担任。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将根据需要邀请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可进行调整。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及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动态,在全面了解学院教学工作的基础上,对学院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建设、教学管理以及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为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质量保障等相关决策提供咨询、规划、审议和指导:
(一)指导制定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对专业设置与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制定各专业建设标准,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二)指导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并为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作出具体规划;
(三)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及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四)指导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五)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为完善学院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指导各级各类教学改革项目和教学奖的申报、组织和评审工作,并对各项研究成果进行评估验收;
(七)做好母体共建学院相关协调工作:组织优质师资支持学院教学运行,保障教学秩序平稳有序;积极推动专业共建共享,将母体共建专业建设成果、教学改革最新举措有效辐射到学院相关专业,助力专业建设与发展;
(八)审议学院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教学日常工作方案、政策和制度创新负有指导、审议和监督职责。
(一)监督每年学院教学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以及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
(二)审议教学工作委员会提供的各种具体方案与报告;
(三)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有关教育与教学的事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学院发展规划和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学院年度教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对职责所规定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专项基金,从学院教学经费中列支。专项基金用于开展专业建设、教学研讨等相关活动以及指导费用发放等。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苏大文正教〔2017〕48号)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