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文正学院自聘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细则(修订)

发布者:钱磊发布时间:2017-03-16浏览次数:3150

苏大文正教发〔2017〕2号

 

为进一步推动教师评价机制建设,激励教师认真履行教学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提升学院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目的

(一)完善教学工作量考核,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激励教师树立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理念,加大教学精力和时间投入,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二)获得全面、客观的教学活动信息,为教师各类型考核、岗位聘任、教学评优、职称评审等提供基本依据。

二、考核对象

学院自聘教师。

三、考核类型

考核分为试用期、首聘期、年度三种类型。

(一)试用期考核,不少于3个月(寒暑假除外),一般在学期末进行。

(二)首聘期考核:为入职第一年,首聘期末进行。

(三)年度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单位,每年年末进行。

四、考核原则与内容

(一)原则

教学工作量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过程管理和任务目标相结合,坚持注重考核和促进发展相结合。

(二)内容

教学工作量考核是对教师教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综合考核,主要包括教师直接从事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以及与教学相关的其他工作。

五、考核依据与标准

教学工作量考核以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为主要依据。教学工作量按照《苏州大学文正学院自聘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进行计算。

(一)教学工作量定额

1.金工实习指导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定额为460学时。

2.实验指导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定额为410学时。

3.其他所有在岗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定额为400学时。

4.有试用期的新入职教师,其首聘期教学工作量为教学工作量定额的25%,首聘期满进行考核;聘用第二年的教学工作量为教学工作量定额的50%;聘用第三年的教学工作量为教学工作量定额的75%。

5.无试用期的新入职教师,不具有中级职称者,其首聘期教学工作量为教学工作量定额的50%,首聘期满进行考核;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其首聘期教学工作量为教学工作量定额的75%,首聘期满进行考核。

(二)考核标准

教学工作量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1.达标:教学工作量达到教学工作量定额的100%;

2.基本达标:教学工作量达到教学工作量定额的70%且未达到100%;

3.不达标:教学工作量未达到教学工作量定额的70%。

六、考核程序

(一)学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

副组长:教学工作部部长

成员:教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主任、信息中心主任、教师发展中心主任

(二)考核过程

1.教师填写考核表,由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公共课负责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后,交至教师发展中心。

2.教师发展中心将教师考核表交至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会同核实,对教师教学工作量进行统计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反馈给教师发展中心。

3.教师发展中心根据汇总情况,按照考核标准给出初步考核意见,并经教师本人确认后,报至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4.教师发展中心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的考核结果,返回至各系,由系主任组织在系内进行公布,有异议者在一周内向教师发展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教师发展中心将申请交由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到教师本人。

5.教师发展中心将最终考核结果交由院长办公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报送人事处备案。

(三)考核工作结束后,教师发展中心将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教学档案。

七、考核结果的应用

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发放的基本依据。

(一)考核达标,发放全部考核奖。

(二)考核基本达标

1.按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比例发放考核奖,计算公式如下:

2.考核基本达标的教师原则上不参加当年度的评奖评优。

(三)考核不达标

1.不发放考核奖;

2.考核不达标的教师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直至解聘。

(四)超工作量情况

1.超出教学工作量定额的部分,课时酬金按照100元/学时结算。

2.首聘期与当年年度考核期不一致的教师,首聘期内超出教学工作量定额的部分,计入当年年度考核教学工作量。

八、其他事项

(一)引进高级人才的教学工作量考核另行规定。

(二)本细则中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原《苏州大学文正学院自聘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细则(试行)》(苏大文正教发〔2016〕2号)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