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文正教发〔2017〕2号
为进一步推动教师评价机制建设,激励教师认真履行教学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提升学院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目的
(一)完善教学工作量考核,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激励教师树立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理念,加大教学精力和时间投入,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二)获得全面、客观的教学活动信息,为教师各类型考核、岗位聘任、教学评优、职称评审等提供基本依据。
二、考核对象
学院自聘教师。
三、考核类型
考核分为试用期、首聘期、年度三种类型。
(一)试用期考核,不少于3个月(寒暑假除外),一般在学期末进行。
(二)首聘期考核:为入职第一年,首聘期末进行。
(三)年度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单位,每年年末进行。
四、考核原则与内容
(一)原则
教学工作量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过程管理和任务目标相结合,坚持注重考核和促进发展相结合。
(二)内容
教学工作量考核是对教师教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综合考核,主要包括教师直接从事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以及与教学相关的其他工作。
五、考核依据与标准
教学工作量考核以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为主要依据。教学工作量按照《苏州大学文正学院自聘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进行计算。
(一)教学工作量定额
1.金工实习指导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定额为460学时。
2.实验指导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定额为410学时。
3.其他所有在岗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定额为400学时。
4.有试用期的新入职教师,其首聘期教学工作量为教学工作量定额的25%,首聘期满进行考核;聘用第二年的教学工作量为教学工作量定额的50%;聘用第三年的教学工作量为教学工作量定额的75%。
5.无试用期的新入职教师,不具有中级职称者,其首聘期教学工作量为教学工作量定额的50%,首聘期满进行考核;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其首聘期教学工作量为教学工作量定额的75%,首聘期满进行考核。
(二)考核标准
教学工作量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1.达标:教学工作量达到教学工作量定额的100%;
2.基本达标:教学工作量达到教学工作量定额的70%且未达到100%;
3.不达标:教学工作量未达到教学工作量定额的70%。
六、考核程序
(一)学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
副组长:教学工作部部长
成员:教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主任、信息中心主任、教师发展中心主任
(二)考核过程
1.教师填写考核表,由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公共课负责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后,交至教师发展中心。
2.教师发展中心将教师考核表交至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会同核实,对教师教学工作量进行统计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反馈给教师发展中心。
3.教师发展中心根据汇总情况,按照考核标准给出初步考核意见,并经教师本人确认后,报至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4.教师发展中心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的考核结果,返回至各系,由系主任组织在系内进行公布,有异议者在一周内向教师发展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教师发展中心将申请交由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到教师本人。
5.教师发展中心将最终考核结果交由院长办公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报送人事处备案。
(三)考核工作结束后,教师发展中心将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教学档案。
七、考核结果的应用
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发放的基本依据。
(一)考核达标,发放全部考核奖。
(二)考核基本达标
1.按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比例发放考核奖,计算公式如下:
2.考核基本达标的教师原则上不参加当年度的评奖评优。
(三)考核不达标
1.不发放考核奖;
2.考核不达标的教师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直至解聘。
(四)超工作量情况
1.超出教学工作量定额的部分,课时酬金按照100元/学时结算。
2.首聘期与当年年度考核期不一致的教师,首聘期内超出教学工作量定额的部分,计入当年年度考核教学工作量。
八、其他事项
(一)引进高级人才的教学工作量考核另行规定。
(二)本细则中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原《苏州大学文正学院自聘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细则(试行)》(苏大文正教发〔2016〕2号)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