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文正学院超学制继续学习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钱磊发布时间:2016-09-04浏览次数:3762

苏大文正教〔2016〕48号

 

为适应学分制管理需要,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的意见》(苏教高〔2015〕23号)、《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学生结业离校后在弹性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返校继续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重新申请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条 因成绩原因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弹性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返校继续学习,成绩达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取得学位。

第三条 符合第一条或第二条条件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教务部门递交申请,办理继续学习手续。

第四条 取得继续学习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第二章 缴费与选课

第五条 继续学习学生视个人学业完成情况重修相关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以达到毕业最低总学分要求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继续学习学生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需缴纳所需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学期继续学习资格。

第七条 因第一条原因申请继续学习的学生,每学期需缴足达到毕业最低总学分要求所需修读课程学分的学分费。

第八条 因第二条原因申请继续学习的学生,每学期申请选课前需预缴15学分的学分费,每学期第五周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 过程与管理

第九条 继续学习学生统一归教务处管理,配备专门负责人。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的,必须向负责人办理请、销假手续,学生擅自缺课,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继续学习学生课程的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等按照《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格审核与证书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每学期期末进行毕业、学士学位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继续学习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予以毕业,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继续学习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规定审核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继续学习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在校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执行。如达到在校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将终止其继续学习资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届毕业生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