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文正教〔2016〕47号
为强化人才质量立校理念,探索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落实分类培养实施方案,培养学生熟练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性专门知识,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鼓励学生毕业后继续深造,经学院研究,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1.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我院应届毕业生
2.各系
3.班主任
二、奖励办法
(一)应届毕业生
凡被境内外高校或研究机构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获院长特别奖三等奖。
(二)各系
1.以增拨专项经费的方式进行奖励。
2.以各系应届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录取率为依据,录取率达到8%及以上且该系应届毕业生毕业率达到90%以上的给予相应奖励,录取率计算不含专转本学生;
各系应届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录取率=该系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数(含被境外高校录取的学生)/该系应届毕业生总人数×100%。
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各系应届硕士研究生录取率(%) | 奖励金额(万元) |
8% | 1 |
9% | 2 |
10% | 3 |
11% | 4 |
12% | 5 |
13% | 6 |
14% | 7 |
15% | 8 |
18% | 10 |
20%及以上 | 12 |
3.专项经费一次性发放至各系,其中30%作为奖励经费发放,30%作为劳务费用发放,40%作为系里相关工作费用。系主任制定专项经费使用方案,在系内公示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班主任
以各专业应届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录取率为依据,录取率达15%及以上且毕业率达到90%以上班级的班主任,给予相应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硕士研究生录取率(%) | 奖励金额(元) |
15% | 2000元 |
20%及以上 | 3000元 |
三、由教务处组织开设的考研提高课程,其辅导教师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本规定自2017届毕业生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奖励实施意见(修订)》(苏大文正教[2014]49号)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