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钱磊发布时间:2019-08-05浏览次数:9026

苏大文正教[2020]37

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转专业应在维护教育公平前提下,以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进行。

二、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学院指定医疗单位的检查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需学院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以下简称:因疾病申请转专业);

2.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且已修通识教育类课程无不及格的(以下简称:因专长申请转专业);

(1)近两年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与拟转入专业相关学术论文至少2篇;

(2)近两年内作为第一作者获得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3)近两年内获得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权威资质证书;

(4)近两年内在拟转入专业领域国家级或省级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国家级竞赛二等奖及以上,省级竞赛一等奖及以上)。

3.一年级学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品学兼优者,可申请两个专业志愿进行转专业;

(1)无不及格课程(含选修课);学习成绩优秀,GPA达到3.0,班级排名前20%(学生所有学期成绩排名÷班级在校人数≤20%);

(2)没有受过任何处分,行为学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

4.学习成绩异常,专业必修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确实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5.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院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6.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7.参加学院双学位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可申请转入双学位相应专业学习。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1.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不同学制、不同招生批次、不同招生代码(以省标代码为准)之间的专业不得互转;

3.招生时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含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类等;

4.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的,含专转本、第二学士学位等;

5.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含高校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中美大学生双向交流项目、教改实验班等;

6.休学、保留学籍、应予退学的;

7.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8.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9.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四、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的品学兼优的学生,经学院审批同意,可转入同批次、同招生代码的所申请转专业志愿中的一个专业,如某个专业申请学生过多,学院组织考核,按考核名次由高到低转专业。

五、因学习成绩异常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遵循下述规定:

1.申请转入就读专业必须适合申请学生继续学习;

2.申请转入的专业必须是经学院研究决定后公布的专业;

3.二年级学生获准同意转入新专业学习后,于下一学年跟随新专业一年级学生学习;

4.二年级以上学生获准同意转入新专业学习后,于下一学年跟随新专业二年级学生学习;

5.学生进入新专业学习后需交纳新专业的四学年专业学费。

六、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在第二学期的第9周开始,具体安排如下:

1.第9周,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并递交《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2.第10周,教务部门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汇总、初审;

3.第11周,学院组织考核小组对因专长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对因疾病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转入指定专业;

4.第12周,教务部门对初审和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5.第13周,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6.第14周,公布审批结果。

七、转专业的后续工作

1.获准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

2.一年级因品学兼优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学期结束时,仍需满足申请条件,如不满足,则取消其转专业的资格。

3.因参加双学位国际交流项目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能成功参加该项目,则需转回原专业学习。

4.教务部门统一办理获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手续,从下一学年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

5.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培养计划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标准也按转入专业转入年级的标准收取。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经教务部门审核后可认定新专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

八、本办法自2020级学生起施行,2019级及之前的学生按有利于学生的原则参照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苏大文正教〔2019〕42号)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