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钱磊发布时间:2017-09-01浏览次数:4913

苏大文正〔201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管理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由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提前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期入学者,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书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程序和办法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报到日期的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以下统称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及格者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查课程包括全院性公选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

课程成绩应结合平时学习情况综合评定。考试课程成绩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可补考,补考成绩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可重修;考查课程不安排补考。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学生成绩采用学分绩点的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量化评价、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可按规定办理体育保健班的申请手续,经学院教务部门批准后修读体育保健班课程。

  体育保健课的考核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及格与不及格。及格记为60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公布的开课情况进行选课。学生第一至第六学期每学期修读20学分左右的课程为宜。第七、第八学期学生视个人学习完成情况修读课程,以达到毕业最低总学分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教务部门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按时完成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含实验、作业、测验等),方可参加考试。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不同学制、不同招生批次、不同招生代码(以省标代码为准)之间的专业不得互转。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总分低于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最低录取线的(学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予以退学的;

(四)正在休学的;

(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因创业原因休学的,累计不得超过三次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学院也可以认定其应当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已婚女学生因生育需要的;

(三)申请休学创业的;

(四)定向、委培和在职学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的;

(五)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休学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学院教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一般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院教务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校时间超过学院允许延长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按照规定不予注册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负责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时,可在学院网上公告,视同送达。退学决定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院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退还政策规定应当退还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细则》办理。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本人申请,学院审核予以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人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规定审核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在院学习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在院学习不到一年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修业年限与继续学习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年限为基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在学制年限的基础上,四年制本科学生可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4年,专转本学生可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服兵役的学生扣除其服兵役期)。

  第四十三条 达到(或超过)学制年限但预期无法达到毕业要求且未申请结业的学生,需在每年的六月办理降级手续,跟随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四条  学生结业离校后在弹性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返校继续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重新申请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因成绩原因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弹性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返校继续学习,成绩达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取得学位。

  第四十六条  继续学习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学院管理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学生,学院要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必须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部门主管。由学院有关部门根据学生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处理,其中,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在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由班主任负责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院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和严重警告记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记为12个月。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凡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必须办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学院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所有处分材料由相关学生工作部门备案和归档。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内外法律专家等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院团委。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定按《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细则》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同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合规的,应作出建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结论。认为做出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应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

第七十条  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有关学生行为发生在本规定生效前而又在本规定生效后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本规定更有利于学生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苏大文正〔2016〕11号)亦同时废止。学院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及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