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文正教〔2017〕41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三)学习英语语种的非外语专业学生英语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达到当年度报考大学英语六级资格线的。学习非英语语种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外语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或参加全国大学外语考试(相当于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所获成绩达到合格线的;
(四)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绩点≥2.0。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二条要求的;
(二)在校所受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三)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未按规定按期解除的。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学生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每学期可申请一次,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二)审核:学院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初审结果送交各系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评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全院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四)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院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苏大文正教[2012]17号)亦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